我國動物保護法於1998年11月4日公布實施,為落實動物保護法的精神,農委會於2001年7月13日公告「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」。依此辦法國衛院分別於2002年3月7日通過「國家衛生研究院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要點」及2002年11月21日通過「國家衛生研究院動物實驗管理施行細則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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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衛院為落實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與精神,於2002年7月正式成立「動物實驗管理小組」。並因2008年元月「動物保護法」之更新,於2009年2月更名為「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」其主要之任務包含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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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審核本院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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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提供本院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持續訓練計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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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提供本院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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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監督本院實驗動物之取得、飼養、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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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編報本院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。報告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實驗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副知本院所屬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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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每半年至少實施內部查核一次,查核結果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,並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。如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,可提出經本會同意延長內部查核時間。內部查核項目如下:
1. 軟體查核: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、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。
2. 硬體查核: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、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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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 |
本院如使用猿猴、犬、貓進行科學應用時,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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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 |
受理本院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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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 |
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,督導本院之科學應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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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動物在生命科學的基礎及應用科學研究上都扮演重要的角色,在應用動物作為科學研究的同時,國衛院持續推行實驗動物的「3 Rs」使用原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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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placement: |
使用替代實驗動物的實驗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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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duction: |
降低實驗動物數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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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finement: |
改進動物實驗方式減少動物痛苦,凡能增進動物福祉方法屬之,讓研究成果背後所犧牲的動物能受重視與人道待遇。 |